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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

发布时间:2025-11-15 热度:

  一、制定背景

  为了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海南省建省办经济特区30周年大会的讲话精神,落实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充分发挥税务部门职能,全力支持海南自贸区(港)建设,特制定本公告。

  二、主要内容

  本公告根据不同的行业,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八条规定的幅度内,对房地产业按最高的标准确定应税所得率,对房地产业以外的行业按最低标准确定应税所得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中将“房地产业”归为“其他行业”,对应的应税所得率幅度为10%—30%。为了加强我省房地产业的管理,本公告将“房地产业”单独列示,一是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按照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最低幅度10%执行;二是不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按照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最高幅度30%执行,目的是促使房地产企业依法加强会计核算,建立健全会计制度,妥善保管账簿。

  有关行业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为准。

  三、实施时间

  本公告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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