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是一家生产销售机器设备的企业,今年和甲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销售合同,合同约定11月先发货,次月再收取款项并开票。根据收入准则的要求,我司在11月发放货物时就可以确认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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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司是一家生产销售机器设备的企业,今年和甲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销售合同,合同约定11月先发货,次月再收取款项并开票。根据收入准则的要求,我司在11月发放货物时就可以确认收入,但是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尚未发生,导致收入的确认时间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一致。这种情形应该如何做账务处理?
答: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第一条第六款规定,“待转销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已确认相关收入(或利得)但尚未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而需于以后期间确认为销项税额的增值税额。
因此,企业在会计上已确认收入,但由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尚未发生,所以应将相关销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待增值税发生纳税义务实际发生时再将“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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