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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纳税义

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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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纳税义

发布时间:2026-02-05 热度:

咨询时间 2026年2月4日 答复时间 2026年2月4日
咨询标题 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答复内容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规定,四、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二)纳税人销售服务,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和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
……
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公告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答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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