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是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从今年四月开始,加计抵减政策实施已经有一段时间了,但仍有一些财务人对..
18508932366 立即咨询发布时间:2019-09-16 热度:
增值税政策是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从今年四月开始,加计抵减政策实施已经有一段时间了,但仍有一些财务人对该政策的适用范围存有疑惑。下面就随小编来看看哪些纳税人可以享受这一优惠政策。
问:我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四项服务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请问可以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吗?
答:不可以。39号公告中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公告中的纳税人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加计抵减政策是按照一般纳税人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的10%计算加计抵减额,只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才可以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问:某纳税人从事汽车租赁业务,深化增值税改革后,请问该纳税人能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吗?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第七条规定,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汽车租赁业务,属于注释中的现代服务。如果该纳税人四项服务销售额的占比符合条件,则可以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综上所述,只有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一般纳税人才适用政策,小规模纳税人无法享受这一优惠政策。
(本文来源:四川省税务局,由东奥会计在线整理发布,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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