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2020年4月份的第一天,转眼间今年已经过去四分之一的时间了,时光在流逝,时代在进步,我们的财会知识库也要有所更新,做到与时俱进,这样才能更好地做好会计实务工作。那..
18508932366 立即咨询发布时间:2020-04-01 热度:
今天是2020年4月份的第一天,转眼间今年已经过去四分之一的时间了,时光在流逝,时代在进步,我们的财会知识库也要有所更新,做到与时俱进,这样才能更好地做好工作。那么,4月份开始实施的财税政策有哪些呢?
《交通运输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等有关事项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20年第17号)
《公告》明确了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编码规则、开具对象、开具流程、开具规定和其他规定 等有关事项。《公告》 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2017年12月25日发布的《交通运输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等有关事项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17年第66号)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制度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3号)
《公告》第一条第(五)项、第二条、第三条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主要内容包括:增加总分机构涉税专业服务信息报送选择;完善涉税专业服务信用复核机制;规范涉税专业服务约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文书电子送达规定(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9号)
为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税务执法方式,进一步便利纳税人办税,2020年4月1日起,经受送达人同 意,税务机关将通过电子税务局等特定系统向纳税人、扣 缴义务人(简称“受送达人”)送达电子版式税务文书。 电子送达与其他送达方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需要注意的是: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含简易程序处罚)、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阻止出境决定书以及税务稽查、税务行政复议过程中使用的税务文书等暂不适用本规定。
(本文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由东奥会计在线整理发布)
说明:因政策不断变化,以上会计实操相关内容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以权威部门最新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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