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会计实务中,更换工作单位的纳税人,需要由新任职、受雇扣缴义务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在什么时间填写报送《扣除信息表》呢?..
18508932366 立即咨询发布时间:2019-12-30 热度:
个人所得税是国家对本国公民、居住在本国境内的个人的所得和境外个人来源于本国的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它离我们的生活非常近,最常见的是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超过起征点就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那么在中,更换工作单位的纳税人,需要由新任职、受雇扣缴义务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在什么时间填写报送《扣除信息表》呢?
问:更换工作单位的纳税人,需要由新任职、受雇扣缴义务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在什么时间填写报送《扣除信息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八条的规定:纳税人选择在扣缴义务人发放工资、薪金所得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首次享受时应当填写并向扣缴义务人报送《扣除信息表》;纳税年度中间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应当更新《扣除信息表》相应栏次,并及时报送给扣缴义务人。
更换工作单位的纳税人,需要由新任职、受雇扣缴义务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在入职的当月,填写并向扣缴义务人报送《扣除信息表》。
(本文来源: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由东奥会计在线整理发布,转载须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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