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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资源税的减免税有什么规定?_海南公司注册首选民企服务中心

对于资源税的减免税有什么规定?

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三号)规定:“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资源税: (一)开采原油以及在油田范围内运输原油过程中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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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资源税的减免税有什么规定?

发布时间:2025-12-03 热度: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三号)规定:“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资源税:
  (一)开采原油以及在油田范围内运输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
  (二)煤炭开采企业因安全生产需要抽采的煤成(层)气。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资源税:
  (一)从低丰度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百分之二十资源税;
  (二)高含硫天然气、三次采油和从深水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百分之三十资源税;
  (三)稠油、高凝油减征百分之四十资源税;
  (四)从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品,减征百分之三十资源税。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国务院对有利于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保护环境等情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
  (一)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
  (二)纳税人开采共伴生矿、低品位矿、尾矿。
  前款规定的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
  第十七条 本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1993年12月25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的资源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2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已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9年8月26日通过,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资源税法,现将税法施行后继续执行的资源税优惠政策公告如下:
  1.对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运营期间自采自用的砂、石等材料免征资源税。具体操作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青藏铁路公司运营期间有关税收等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1号)第三条规定执行。
  2.自2018年4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对页岩气资源税减征30%。具体操作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页岩气减征资源税的通知》(财税〔2018〕26号)规定执行。
  3.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具体操作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有关规定执行。
  4.自2014年12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资源税减征50%。
  特此公告。” 

  三、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减征资源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6号)规定,为了鼓励煤炭资源集约开采利用,自2023年9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资源税减征50%。

  四、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附件1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页岩气减征资源税的通知》财税〔2018〕26号)税收优惠政策于2021年3月31日到期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页岩气减征资源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6号)规定, 为促进页岩气开发利用,有效增加天然气供给,在2027年12月31日之前,继续对页岩气资源税(按6%的规定税率)减征30%。

  六、《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规定:“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
  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七、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资源税有关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2号)规定:“七、关于减免税计算方法
  (一)纳税人按照产量占比方法核算确定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免税、减税项目的应税产品销售额(销售数量)=当期应税产品总销售额(销售数量)×(当期免税、减税项目应税产品产量÷当期应税产品总产量)
  当期应税产品总销售额,是指扣除运杂费和扣减外购应税产品购进金额后的销售额。当期应税产品总销售数量,是指扣减外购应税产品购进数量后的销售数量。
  (二)纳税人将免税、减税项目的应税产品自用于应当缴纳资源税情形而无销售额的,按照平均销售价格法核算确定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免税、减税项目的应税产品销售额=当期免税、减税项目应税产品自用量×当期纳税人应税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
  八、关于减免税管理
  (一)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同一应税产品符合两项或者两项以上减征资源税优惠政策的,除另有规定外,只能选择其中一项执行。同一应税产品是指纳税人符合任一减免税条件,且单独核算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应税产品。
  (二)纳税人销售免税、减税项目的应税产品,需要留存备查销售免税、减税项目的应税产品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等合法有效凭据;纳税人按照产量占比方法或平均销售价格法确定免税、减税项目应税产品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需要留存备查免税、减税应税产品的产量台账等资料。
  (三)纳税人申报享受衰竭期矿山优惠政策,还需要留存备查《采矿许可证》复印件、《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或《油气探明可采储量标定报告》)等有关材料。衰竭期矿山的判定标准,可由纳税人选择按照剩余可开采储量或者剩余开采年限确定,但一经选择不得变更。矿山可开采储量增加,不再符合衰竭期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停止享受该项优惠政策,且在矿山再次进入衰竭期时,不得重复享受该项优惠政策。
  按照剩余可开采储量作为衰竭期判定标准的矿山,享受该项税收优惠政策的累计销售数量不得超过原设计可开采储量的百分之二十。矿山剩余可开采储量计算公式为:
  剩余可开采储量=可开采储量-累计采出量
  矿山原设计可开采储量不明确的,衰竭期以剩余开采年限为准。按照剩余开采年限作为衰竭期判定标准的矿山,享受该项税收优惠政策的累计时长不得超过五年。衰竭期矿山的剩余开采年限计算公式为:
  剩余开采年限=剩余可开采储量÷[最近一次核准或核定的年生产能力×储量备用系数×(1-矿石贫化率)]
  油气田和水气矿山关于衰竭期的判定标准,参照上述规定执行。其中,享受衰竭期矿山优惠政策的油气田,以开采企业下属的单个油气田(藏)开发单元为单位确定,其设计可开采储量按照技术可开采储量确定。
  (四)纳税人申报享受煤炭充填开采优惠政策,还需要留存备查《采矿许可证》复印件、煤炭资源充填开采利用方案、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第三方技术评估报告、充填开采台账等有关资料。纳税人在充填开采工作面已经安装计量装置的,按实际计量的称重数量作为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数量。没有安装计量装置的,按当期注入充填物体积和充采比计算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数量。
  煤炭充填开采是指随着回采工作面的推进,向采空区或离层带等空间充填矸石、粉煤灰、建筑废料以及专用充填材料的煤炭开采技术,主要包括矸石等固体材料充填、膏体材料充填、高水材料充填、注浆充填以及采用充填方式实施的保水开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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