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销售方未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国税发〔2006〕156号 )规定的作废条件作废发票,销售方税务机关应对其进..
18508932366 立即咨询发布时间:2025-09-17 热度:
已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销售方未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的作废条件作废发票,销售方税务机关应对其进行未按规定作废发票处理,不应要求购买方退回已作废的专用发票发票联和抵扣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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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 国函〔1993〕174号 )第三十二条的 规定:“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

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可通过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使用纸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