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11-13 热度:
| 咨询时间 | 2025年11月12日 | 答复时间 | 2025年11月12日 |
| 咨询标题 | 个人取得的外币所得应按哪一日的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缴纳个人所得税? | ||
| 答复内容 | 答: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十六条 各项所得的计算,以人民币为单位。所得为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的,按照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缴纳税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第三十二条 所得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按照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扣缴申报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的,对已经按月、按季或者按次预缴税款的人民币以外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对应当补缴税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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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复单位 |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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