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8-13 热度:
| 咨询时间 | 2025年8月11日 | 答复时间 | 2025年8月11日 |
| 咨询标题 | 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怎样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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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复内容 |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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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复单位 |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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