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2-13 热度:
| 咨询时间 | 2025年2月12日 | 答复时间 | 2025年2月12日 |
| 咨询标题 | 大病医疗的扣除主体、范围和扣除标准是什么? | ||
| 答复内容 | 答: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其配偶一方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按规定分别计算扣除额。 | ||
| 答复单位 |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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