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10-19 热度:
| 咨询时间 | 2021年10月18日 | 答复时间 | 2021年10月18日 |
| 咨询标题 | 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一年的租金,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是否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 | ||
| 答复内容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 ||
| 答复单位 |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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