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矿山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1989)国税地字第122号)规定:“一、对矿山的采矿场、排土场、尾矿库、炸药库的安全区、采区运矿及运岩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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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矿山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1989)国税地字第122号)规定:
“一、对矿山的采矿场、排土场、尾矿库、炸药库的安全区、采区运矿及运岩公路、尾矿输送管道及回水系统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二、对矿山企业采掘地下矿造成的塌陷地以及荒山占地,在未利用之前,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三、除上述规定外,对矿山企业的其他生产用地及办公、生活区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建材企业的采石场、排土场等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0〕853号)规定:“对石灰厂、水泥厂、大理石厂、沙石厂等企业的采石场、排土场用地,炸药库的安全区用地以及采区运岩公路,可以比照总局(89)国税地字第122号《关于对矿山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予以免税;对上述企业的其他用地,应予征税。”
政策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
说明:因政策不断变化,以上相关内容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以官方更新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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