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行办理; (二)通过任职受雇单位(含按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其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单位,以下统称单位)代为办理;纳税人提出要求的,单位应当代为办理或者培训、辅导纳税人..
18508932366 立即咨询发布时间:2025-03-13 热度:
根据《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7号)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可以选择下列方式办理汇算清缴:
(一)自行办理;
(二)通过任职受雇单位(含按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其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单位,以下统称单位)代为办理;纳税人提出要求的,单位应当代为办理或者培训、辅导纳税人完成申报和退(补)税;由单位代为办理的,纳税人应当与单位以书面或者电子等方式进行确认,纳税人未与单位确认的,单位不得代为办理;
(三)委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或者其他单位及个人办理。委托办理的,纳税人应当与受托人签订授权书。
政策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说明:因政策不断变化,以上相关内容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以官方更新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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